(2017)吉0722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薛凤山与高宇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凤山,高宇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148号原告:薛凤山,男,1962年7月4日生,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高宇婷,女,1992年6月9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薛凤山诉被告高宇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被告高宇婷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凤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37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贺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