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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5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明亮、吴和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亮,吴和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5109号申请执行人吴明亮,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吴和忠,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吴明亮与被告吴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明亮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吴和忠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明亮未实现债权10万元及利息损失。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5109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吕惠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