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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葛德清与闵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德清,闵德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781号原告:葛德清,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闵德利,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葛德清与被告闵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葛德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葛德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乃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智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