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更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尚显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尚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842号罪犯尚显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5日,重庆市璧山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渝一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显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97626元,由被告人尚显军赔偿48813元(未履行),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6日作出(2007)渝高法刑终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尚显军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26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2年1月4日、2014年7月21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年6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尚显军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尚显军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尚显军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尚显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以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尚显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绍云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