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4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叶春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春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890号原告: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中惠沁林山庄。法定代表人:李兴,该公司意经理。被告:叶春标,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原告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春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国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燕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