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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俄红与马艳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俄红,马艳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1272号原告:李俄红,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告:马艳东,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原告李俄红与被告马艳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俄红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俄红以被告马艳东已经主动给付原告李俄红劳动报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俄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李俄红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俄红负担。审判员  刘根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许丽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