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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刘玉经、仲从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刘玉经,仲从英,乔元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829号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刘广国。委托代理人苏剑英。被告刘玉经。被告仲从英。被告乔元强。委托代理人孙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刘玉经、仲从英、乔元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乔元强给付原告本金人民币348002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93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2205元,共计人民币375000元,该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原告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87元,减半收取4793.5元,由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志升审判员  宋丽娜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