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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2执6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金颖、张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颖,张和平,王彩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2执6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颖,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张和平,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王彩侠(曾重复用名关红梅),女,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皖0602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和平、王彩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和平、王彩侠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金颖支付41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6年7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0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张和平与刘相华、李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603执1334号在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张和平名下的执行款413000元(未含判决后期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余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