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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山东万乔集团有限公司、菏泽聚隆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万乔集团有限公司,菏泽聚隆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8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万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博山镇谢家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26711543XE。法定代表人:纪国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伟,男,195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士振,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聚隆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3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85908977R。法定代表人:张振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男,该公司综合办公室合同管理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峰,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万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菏泽聚隆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9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山东万乔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士振、张荣伟,被上诉人菏泽聚隆能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韩春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审送达程序不规范、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9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山东省菏泽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东万乔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21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田佰旺代理审判员  张 静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武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