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为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为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0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为华,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为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刘为华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行经瑞安市汀田街道汀十老人公寓前地段时,车头碰撞李某停放在路边的浙C×××××号普通货车尾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为华报警并让其朋友车某顶替为肇事驾驶员处理事故。当日18时许,被告人刘为华主动至交警队投案,并于当日18时43分被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刘为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为华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为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车某、李某的证言,接警单,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查询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为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为华能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为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秀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蔡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