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39肖强申请执行田洪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强,田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7执39号申请执行人肖强,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田洪波,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肖强申请执行田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强与被执行田洪波于2017年7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兑现申请人17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627执39号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文宏审判员 徐继煌审判员 田永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