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627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39肖强申请执行田洪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强,田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7执39号申请执行人肖强,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田洪波,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肖强申请执行田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强与被执行田洪波于2017年7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兑现申请人17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627执39号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文宏审判员  徐继煌审判员  田永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