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佑元与被告陈福先、李梦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佑元,陈福先,李梦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61号原告刘佑元,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被告陈福先,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被告李梦南,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佑元与被告陈福先、李梦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佑元于2017年7月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佑元撤回对被告陈福先、李梦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51元减半收取3225元,诉讼保全费1200元,合计4425元,由原告刘佑元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潘 凌人民陪审员 阳 玲人民陪审员 唐福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梁煜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