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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佑元与被告陈福先、李梦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佑元,陈福先,李梦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61号原告刘佑元,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被告陈福先,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被告李梦南,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佑元与被告陈福先、李梦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佑元于2017年7月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佑元撤回对被告陈福先、李梦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51元减半收取3225元,诉讼保全费1200元,合计4425元,由原告刘佑元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潘 凌人民陪审员 阳 玲人民陪审员 唐福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梁煜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