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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行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行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327号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栖林路128号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64289764D。法定代表人:闫智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玉,女,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瑶,女,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徐行东,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行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行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徐行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金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