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财保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丁光星与张兵兵、马姿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光星,张兵兵,马姿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50号之一申请人:丁光星,男,汉族,1985年10月8日生,住河南省辉县。申请人:张兵兵,男,汉族,1985年3月2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申请人:马姿慧,女,汉族,1997年8月17日生,住宜阳县。申请人丁光星、张兵兵与被申请人马姿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丁光星驾驶登记人为张兵兵的豫C×××××号小型轿车。现申请人丁光星、张兵兵已向本院提供25000元现金及位于宜阳县(洛房权证宜阳字第××号)私有房产一套进行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扣押被请人丁光星驾驶登记人为张兵兵的豫C×××××号小型轿车;二、查封申请人张兵兵位于宜阳县(洛房权证宜阳字第××号)私有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静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