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3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于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203民初378号原告于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了原告于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白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09年原、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7月8日生一子,取名刘某某某。2013年5月7日,原、被告在铜川市印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无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债权、债务。原、被告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于某提出离婚,被告刘某某同意。对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均予以认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于某提出离婚,被告刘某某同意;二、婚生子刘某某某(2011年7月8日生)由被告刘某某抚养,原告于某自2017年8月起每月月末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婚生子刘某某某满18周岁时止。其余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任白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