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5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永清与林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清,林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5636号原告:黄永清,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琳,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黄永清与被告林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阎 彤)代理审判员 (杨绿芳)人民陪审员 (严立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 员( 林 蕾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