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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朱忠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朱忠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忠峰,男,汉族,1982年9月17日出生,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2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法》属于特别法,其他一般法涉及的相关规定效力应低于《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2011年9月2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此所有涉及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的民事案件均应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作为劳动争议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敏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孟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