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1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汤世长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世长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1刑初54号公诉机关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世长,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住福建省明溪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经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明溪县看守所。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明检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世长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怀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世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汤世长发现被害人汤某1与其妻王某1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后,遂将被害人汤某1叫到其家中二楼卧室进行逼问,被害人汤某1承认与其妻王某1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事实。被告人汤世长当即要求被害人汤某1支付20000元作为精神赔偿,被害人汤某1未答应其要求。被告人汤世长遂从床头柜中拿出一把水果刀以割其生殖器、将事情闹大相威胁,要求被害人汤某1写下借条作为付款凭据。因被害人汤某1于2014年9月向被告人汤世长夫妇借款5000元用于办理母亲丧事,于是被告人汤世长要求被害人汤某1向其开具25000元的借条。在被告人汤世长的逼迫下,被害人汤某1分别写下向被告人汤世长借款15000元和10000元两张借条,按下手印后交被告人汤世长。被告人汤世长要求被害人汤某1在当年春节前,向其支付借款15000元,其中包括之前向其借款5000元。两天后,被害人汤某1支付给被告人汤世长11000元,其中包括之前向其借款5000元。2016年4月,被告人汤世长以被害人汤某1欠钱不还为由,又逼迫被害人汤某1向其开具25000元的两张借条,将被害人汤某1起诉至明溪县人民法院。随后被害人汤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汤世长被明溪县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汤世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汤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1、曾某、叶某、汤某2的证言、扣押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尿检报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被告人汤世长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世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强行向他人索要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害人汤某1在本案中有明显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世长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6000元,发还给被害人汤成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建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巧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