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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金川区某某铝合金经营部与被告常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川区某某铝合金经营部,常某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0302民初1507号原告:金川区某某铝合金经营部。业主: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常某某,女,汉族。原告金川区某某铝合金经营部与被告常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审判员  仲述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