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梁永兴与被执行人官学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3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永兴与被执行人官学中为其他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邦建代理审判员 张 晓代理审判员 张巍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周茂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