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8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武群与被执行人陈德荣人身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武群,陈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8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武群,女,195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陈德荣,男,195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1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德荣银行存款375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云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 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