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4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田瑜松与白文辉、张延军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瑜松,白文辉,张延军,宋永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905号申请执行人田瑜松,女,汉族,1975年7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白文辉,男,汉族,1987年9月14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被执行人张延军,男,汉族,1983年1月21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被执行人宋永光,男,汉族,1986年10月27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本院在执行田瑜松与被执行人白文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2017年7月3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岳慧萍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晨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