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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连勇与被执行人孟兆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连勇,孟兆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58号申请执行人:于连勇,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孟兆水,男,195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连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兆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海柴商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海峰审判员  王燕萍审判员  陈富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侯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