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恢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熊金凤、蒋挺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金凤,蒋挺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恢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熊金凤,女,196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蒋挺志,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全州县。本院在执行熊金凤申请执行蒋挺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熊金凤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3执恢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