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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894号原告杨某,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王某,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思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杨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熊浩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江 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