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894号原告杨某,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王某,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思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杨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熊浩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江 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