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993号原告:徐某,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告:胡某,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原告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习文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邓成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