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20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伟东与黄志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东,黄志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2018号之一原告:吴伟东,男,1978年3月1日出生,住象山县。被告:黄志秋,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象山县。原告吴伟东与被告黄志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黄志秋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伟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志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7年6月30日,原告吴伟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作出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伟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吴伟东负担。审 判 员 王云奖人民陪审员 陆宗德人民陪审员 董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金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