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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林进义与福建省益岐晟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进义,福建省益岐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2392号原告:林进义,男,1978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福建省益岐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沙头村206号。法定代表人:陈孝灿,职务董事长。原告林进义与被告福建省益岐晟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林进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进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进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0元,由林进义负担。审判员  陈言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