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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与王绪立、李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王绪立,李贞,孙召才,侯书平,侯春杨,姜海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坤召,行长。被执行人王绪立,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东海县。被执行人李贞,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6408150829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召才,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侯书平,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侯春杨,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东海县。被执行人姜海琴,女,1979年7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67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与王绪立、李贞、孙召才、候书平、侯春杨、姜海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蒋超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