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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352号申请人王某1,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王某2,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13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某2名下位于栖霞区某某坊XX幢X单元XXX室不动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培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