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5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金星与延吉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汉宇、吴善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星,延吉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汉宇,吴善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419号原告:金星,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被告:延吉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第三人:柳汉宇,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第三人:吴善姬,女,1982年6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星诉被告延吉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柳汉宇、吴善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星以与被告延吉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星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金星负担。审判员  于季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