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422号原告:刘某,女,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苏子沟镇。被告:王某某,男,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宗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