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文胜、王玲等与洛阳海诺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胜,王玲,洛阳海诺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945号原告:周文胜,男,汉族,1968年1月6日出生,住涧西区。原告:王玲,女,汉族,1970年4月6日出生,住涧西区。被告:洛阳海诺电气有限公司,住洛阳市周山工业园区副一号法定代表人:卢涛原告周文胜、王玲与被告洛阳海诺电气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文胜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请我院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周文胜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张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