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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文胜、王玲等与洛阳海诺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胜,王玲,洛阳海诺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945号原告:周文胜,男,汉族,1968年1月6日出生,住涧西区。原告:王玲,女,汉族,1970年4月6日出生,住涧西区。被告:洛阳海诺电气有限公司,住洛阳市周山工业园区副一号法定代表人:卢涛原告周文胜、王玲与被告洛阳海诺电气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文胜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请我院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周文胜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张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