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执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息烽县就业局申请执行黄秋、母朝贵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息烽县就业局,黄秋,母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息烽县就业局,住所地:贵州省息烽县永靖镇南大街转盘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122G73260096R。法定代表人:何艳,局长。被执行人:黄秋,女,1975年7月23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母朝贵,男,1971年12月14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122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息烽县就业局申请执行黄秋、母朝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黄秋、母朝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秋、母朝贵偿还申请执行人息烽县就业局代为向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支付的贷款本息人民币107034.97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的违约损失;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225元;承担执行申请费152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母朝贵的工资予以扣划,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息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息烽县地税局以及二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就上述调查情况书面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因被执行人孙大江、黄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息烽县就业局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息烽县就业局发现被执行人孙大江、黄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唐犇(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