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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南街村支行、贾永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南街村支行,贾永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2执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南街村支行。被执行人:贾永钊,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南街村支行诉贾永钊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6)豫1122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贾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