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25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南京宁星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光琦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南京宁星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光琦,戴华,马妍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52号之三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二路1636号中联重科泉塘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802337XJ。负责人苏敏。委托代理人易游,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代理人吴菊梅,女,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南京宁星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白下路257号综合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证:67901571-8。法定代表人吴光琦。委托代理人马得康,男,195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副经理,住南京市白下区。被告吴光琦,女,194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戴华,女,195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马妍妍,女,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上述四被告均委托苏磊,江苏天地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诉南京宁星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光琦、戴华、马妍妍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婧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苏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