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朱雄发与张海华、江长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雄发,张海华,江长江,张勇强,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章和平,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休宁县供电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360号原告:朱雄发,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华,男,195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江长江,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张勇强,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XX甲。被告:章和平,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第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休宁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黄山南路。负责人:黄小庆。原告朱雄发与被告张海华、张勇强、江长江、章和平、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因原告朱雄发已于被告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朱雄发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朱雄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雄发撤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朱雄发负担。审 判 长 刘良民审 判 员 吴筱玲人民陪审员 贾维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鲁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