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XX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南漳县XX矿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南漳县XX矿业有限公司,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4号申请执行人XX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南漳县XX矿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南漳县XX矿业有限公司、朱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南漳县XX矿业有限公司、朱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