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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晓福与武汉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福,武汉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98号之一原告:刘晓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仲欣,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新港区41号。法定代表人:周锦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湖北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巍,湖北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晓福与被告武汉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电力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刘晓福以合同总标的审计未完成,不能确定实际收入利润为由,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福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并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福撤诉。案件受理费8,896元,减半收取计4,448元,由原告刘晓福负担。审 判 长  甘 彬人民陪审员  梁剑锋人民陪审员  牟海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