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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财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桂武、侯锡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桂武,侯锡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财保163号申请人:马桂武,男,汉族,1963年6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强,男,汉族,1990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系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侯锡祥,男,汉族,1984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J×××××/冀J×××××货车进行查封(保全金额5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驾驶的冀J×××××/冀J×××××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德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翠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