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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宁竹梅申请执行卢氏县东明镇河西村河西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竹梅,卢氏县东明镇河西村河西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宁竹梅,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卢氏县东明镇河西村河西组。负责人张刚成,任组长。本院受理宁竹梅申请执行卢氏县东明镇河西村河西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4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执行债权为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4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者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