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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122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张晓英与李建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英,李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22民初1102号原告:张晓英,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鄯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才,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祥,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鄯善县。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原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审 判 长  鲁自强代审 判员  田 甜人民陪审员  胡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靳端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