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7执6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古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民间借贷一案解封房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628-2号申请执行人古某某,女,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包头市九原区。本院在执行古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民间借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位于包头市九原区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xxxxx号的房产(查封文号(2016)内0207民初632号)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位于包头市九原区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xxxx号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吕殿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文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