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执恢5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某甲诉赵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恢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赵某甲与赵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赵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赵某乙给付申请人赵某甲人民币92200元,但被执行人赵某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某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和平路营业所账号为6*****************6的存款人民币2722.7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国付审 判 员 宋 飞代理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昊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