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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3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支行与吉日卡叶、吉布罗席、吉洛曲布、吉侯日李、俄别英门、罗格曲席、吉洛木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支行,吉日卡叶,吉布罗席,吉洛曲布,吉侯日李,俄别英门,罗格曲席,吉洛木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3执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滨河东路24-31号,组织机构代码:67354644-6。法定代表人:贺晓林,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全,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日卡叶,男,彝族,生于1975年6月11日,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吉布罗席,女,彝族,生于1976年5月4日,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吉洛曲布,男,彝族,生于1993年6月18日,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吉侯日李,女,彝族,生于1993年3月5日,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俄别英门,男,彝族,生于1979年6月22日,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罗格曲席,女,彝族,生于1983年3月20日,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吉洛木干,男,彝族,生于1978年2月5日,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支行与吉日卡叶、吉布罗席、吉洛曲布、吉侯日李、俄别英门、罗格曲席、吉洛木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俄别英门系马边彝族自治县某村村主任,本院依法扣留其在乡政府的预期可得收入80%,除此之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君 林审判员 彭  敏审判员 阿克嘉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 晓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