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民初3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海南鑫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三亚市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鑫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三亚市人民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271民初3997号原告:海南鑫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蓝天路西21号汇亘大厦1102房。法定代表人:郑金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韦元,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亚市人民医院,住所地:三亚市解放三路。法定代表人:田国刚,该医院院长。原告海南鑫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市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南鑫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韦元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韦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亚市人民医院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01720元。事实与理由: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原告中标并与被告建立医疗器械购销合同,自2016年3月至10月止,陆续向被告供应医疗耗材”可吸收胶原蛋白缝合线”,共计货款401720元,其中3月份16600元,4月份36520元,5月份92960元,6月份126160元,8月份63080元,10月份66400元。经多次交涉,被告确认拖欠原告材料款401720元,但以种种理由推拖,原告故诉至本院。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付款函》、《对账函》、《拖欠货款明细表》、《货款发票》等证据,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口头达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被告应在原告交付材料的同时给付材料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截至2017年4月13日尚欠原告材料款401720元,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材料款40172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三亚市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鑫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4017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24元(原告已预交3662元),减半收取3662元,由被告三亚市人民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萍{文书日期}书记员 孙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