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沭阳蓝天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与王东林、仲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沭阳蓝天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王东林,仲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沭阳蓝天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人民中路北侧商贸城D区六楼618室。法定代表人:吴晋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亚成,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来,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系王东林弟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仲武。上诉人沭阳蓝天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王东林、被上诉人仲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商初字第01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沭阳蓝天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和上诉人王东林分别于2017年6月29日、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沭阳蓝天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和上诉人王东林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沭阳蓝天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和上诉人王东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648元,减半收取20324元,由上诉人沭阳蓝天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14789元,上诉人王东林负担553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芳远审判员 庄业富审判员 王冬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芳芳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