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902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喻波、支乐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波,支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喻波,女,1960年2月3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支乐斌,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喻波与被执行人支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920000元。本院于2017年0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有公积金,本案到公积金到提取时按比例参与分配,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1039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桃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