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志远与谢梦怡、刘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远,谢梦怡,刘亮,刘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1236号原告:王志远,男,36岁。被告:谢梦怡,女,29岁。被告:刘亮,男,35岁。被告:刘通,男,27岁。原告王志远诉被告谢梦怡、刘亮、刘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志远因需提交新证据,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远撤诉。案件受理费3414元,减半收取1707元,由原告王志远承担。审 判 员 姚广建人民陪审员 刘志祥人民陪审员 包尹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风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