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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8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从越与黄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从越,黄智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8635号原告:高从越,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黄智军,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井冈山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高从越与被告黄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高从越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对于租金已无异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高从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从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从越负担。审判员  李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